学校召开《教育督导条例》学习座谈会
2012年11月12日 11:04 点击:[]
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第624号国务院令,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《教学督导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,见附件),为了认真学习、贯彻落实《条例》,加强我校教学质量管理,实现教学质量的有效监控,不断提高我校的教育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,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,11月9日下午,在厚德楼3020会议室,学校召开了《教学督导条例》学习座谈会。副校长黄志亮,评估办、党政办、党委宣传部、教务处和研究生处负责人,以及部分学院领导、督导员代表和专职教师代表参加了座谈会。会议由评估办主任宋豫主持。
座谈会上,校评估办主任宋豫对《教育督导条例》的实施背景、基本内容和意义作了介绍。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和学校转型升位的发展目标,与会代表各抒己见,从不同视角、不同方面交流了学习心得体会,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见解,积极为《条例》的贯彻落实建言献策。
参会代表一致表示,《条例》对教育督导的适用范围、原则、机构、实施方法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,构成了完善规范的体系,扩大了督导的对象和范围,这是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,同时标志着教育督导工作有法可依、有章可循。代表们还认为,《条例》对我校进一步明确评估办的工作定位和工作职责,对提高教育督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大有裨益。代表们建议,学校应结合《条例》制定具体的、适合我校的教育督导细则,进一步厘清评估办的工作职能,深化教学评估工作,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。
黄志亮副校长对与会代表提出的建议表示肯定,对大家积极为督导工作建言献策表示赞赏,并就我校应该如何开展督导工作提出了“四个结合”、“八点建议”。
黄志亮指出,督导工作应该把外部督导和内部督导相结合,以内部督导为主;把“督教督学”和“督管”相结合,以“督教督学”为主;把“督”与“导”相结合,以“导”为主;把被动“受督”与主动“迎督”相结合,以主动“迎督”为主。他提出,高校是重要的被督导对象,应加大依法办学、合规办学的力度;应建立常态化的自我督导机制,为学校转型升位奠定坚实基础;应进行长期、有效的自我评估训练;学校有责任接受外部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;有责任客观、公正、及时地配合外部督导工作,并对弄虚作假的情况负责;有责任根据督导、督学的意见进行整改;学校要敢于向全校、全社会公布督导报告;敢于接受上级的督导考核和奖惩。最后,他指出,要在全体教职工中大力开展《条例》的学习和宣传;要及时跟踪国家和教育机构对督导工作发布的最新信息,认真开展督导工作;要根据《条例》,结合学校情况提出新的督导目标和改革方向;要及时对督导、督学情况进行整理;要将督导、督学情况及时向学校党委、行政汇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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